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考核标准应当具体明确,能量化的应当量化,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要求。考核实施办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加强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应当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与当年年度考核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表);
(二)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组织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情况、群众意见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聘期考核程序可以按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考核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新聘用人员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当年病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或出国(境)探亲假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因公(工)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予考核,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