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专〔200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标准按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工作,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合格标准。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科目。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