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
(三)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四)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且拒绝变更的;
(五)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
(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申请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复议的;
(九)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十)申请人不服人事调解决定或者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
(十一)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驳回其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九)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交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或者转送。
政策法规处审查复议案件时,可以要求有关处室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答辩的事由,案件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经向本局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后,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查阅时,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监督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