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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津人〔2005〕82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天津市人事局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地处理人事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区县人事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人事部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作出的属于人事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局长领导本局的行政复议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签署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受局长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协调处理本局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本局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
  (五)会同有关处室办理因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其他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五条 有关处室应当协助政策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初步意见;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申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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