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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之间各类服务资源与信息的共享,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服务。
  (二)建立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网站主页间的相互链接,不断提高两类网站发布信息的关联度,方便用人单位、求职者查询供求信息和接受相关服务,提高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相互开放公共服务业务
  (一)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业务,对政府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开放,支持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提供服务。
  (二)人事部门办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干部身份认定和保留、职称、职业资格、跨省市引进人才调动和申办《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有关事宜等人事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外国人在津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查、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查、职业资格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退工退档手续、社会保险、毕业生小额贷款、调毕业生档案、到街道调新录用人员档案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同时向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开放。在审批机关和办理条件、要求、程序不变的前提下,各级人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改进办事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三)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新设的公共服务业务,均向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同时开放。
  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市场监管的合力,严厉查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联合执法,提高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消除两个市场监管方面的空白与死角,严厉打击假冒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名义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现象,真正在我市建立起有利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协调与合作
  (一)建立政策信息互通机制。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与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政策、规定等文件,在通知本系统的同时,及时通知对方相关部门,以加强双方在管理工作中的协调,方便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更好地利用相关信息开展服务,有效聚集和配置人才与劳动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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