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2006〕12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实现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消除人才与劳动力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推动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更好地发挥两个市场在我市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做好人才流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为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的实施 意见》,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一)统一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服务标准。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共有的档案管理、供求信息发布、人事代理、派遣等业务,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程序、质量、时限、收费等项目,推动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服务实现标准化。
(二)实行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对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岗求职人员的免费服务。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利用自有场所开展招聘活动,免收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下岗求职人员入场费,免收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期间和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期间的存档费用。
(三)建立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统一的诚信规范。制定并推行统一规范的诚信要求、准则和承诺,明确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在诚信方面的考评办法,促使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把诚信贯穿于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始终,杜绝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恪守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沟通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