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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2006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为其保留2年学籍。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进入企业工作的,其服务年限视同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我市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补缴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个人担负。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继续存放在原服务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也可转至本市其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凭《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免收服务费,直到落实就业单位。其户籍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我市各类人才中介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不断提升就业服务功能,开设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能力测评、就业培训,以及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优质便捷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服务。
  八、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团市委组成天津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即市“三支一扶”办,设在市人事局),负责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招募、培训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即区县“三支一扶”办,设在区县人事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在全市范围内尽快形成人事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区县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保证“三支一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市人事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制定工作方案并协调方案实施的组织工作;市教委负责协调高校宣传动员与有关的招募组织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的派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保证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服务单位、岗位及工作保障等工作;团市委负责确定到乡镇团委工作人选,并协助办理相关任职程序。各区县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也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及时解决“三支一扶”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三支一扶”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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