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协调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团委择优选拔一定数量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团的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业务培训机会。服务单位负责随时掌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出勤和工作情况,对在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大学生,要及时核实情况,逐级上报区县和市“三支一扶”办,自下月起,停发其生活、交通补贴等各项费用。
(四)考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平时考核,区县“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主要针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乡镇团的工作的大学生,除上述内容外,由区县团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区县“三支一扶”办。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争议处理。因履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
(一)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且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可直接录用服务期满且表现优秀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拿出1/3左右的空缺职位,专门吸纳本区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既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按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验对待,适当增加分数,优先录用;在公务员招考计划中,拿出适当数量的乡镇招考职位,专门用于招考本区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