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2006〕78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调整为20个月。计发基数仍按照津人工〔199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去世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也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原已按照10个月标准发放的,应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