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不可抗力、甲方擅自离岗或者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单方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方。其中,因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解除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对甲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丙方义务
1、指导、协调乙方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2、指导、协调乙方,保证甲方享有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以及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正常的周末、节假日休息等,保证甲方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生活、交通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3、负责落实全国和市“三支一扶”办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了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甲方在服务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甲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乙方做好甲方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5、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上报本区县“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情况;
6、甲方在服务期内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乙双方。
第七条 甲方无故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侵害乙、丙双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乙、丙双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乙方或丙方无故中止协议,致使甲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或丙方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或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甲方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市“三支一扶”办备份一份。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