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贴。上述费用由市“三支一扶”办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银行卡,按时统一划拨。市“三支一扶”办确定保险公司,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由市财政支付保险费。服务单位所在区县可根据当地生活实际,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和经费渠道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三)日常管理。市“三支一扶”办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同时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作为发放各项补贴的依据。
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团委择优选拔一定数量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团的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业务培训机会。服务单位负责随时掌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出勤和工作情况,对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大学生,要及时核实情况,逐级上报区县和市“三支一扶”办,自下月起,停发其生活、交通补贴等各项费用。
到乡镇以上医疗单位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满一年,可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报名参加由市卫生局组织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考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平时考核。区县“三支一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2006年度“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针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其中对于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在团委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要进行专门考核。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在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本区县2006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市“三支一扶”办在8月31日前将总体绩效评估结果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五)争议处理。因履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