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调[2007]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信用体系形成,倡导恪守诚信的良好人才中介秩序,根据《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信用信息体制,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其他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规定,经授权后查阅市人事局通过该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前款规定的信息变更、注销的情况。
第七条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信息,记为良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