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2007]7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有关通知精神,依据我市2006年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对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150元;二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920元;三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690元。
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经费渠道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津人工〔1993〕3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