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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前,可按照土地承包面积,建立耕地保护台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分类数据及图斑面积为依据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将耕地保护台帐在相应村、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村民有异议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应予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公示的台帐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以耕地保护台帐为基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受区(市)县政府的委托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标准、资金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获得耕地保护补贴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耕地不受破坏、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的义务。
  《耕地保护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每年确认一次。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依据耕地保护台帐,以组为单位进行编制,落实到户,并按照组、村、镇(乡)、县(区、市)顺序逐级汇总。
  区(市)县上报的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应包括耕地面积、等级、补贴标准,以及需要支付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发放现金补贴的资金数额等。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报方案制定全市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耕地保护基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按耕地保护资金总额的10%提取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并按照《成都市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办法》拨付;剩余的90%中,需要支付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发放现金补贴的资金,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设立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耕地保护补贴按基本农田(一类耕地)360元/亩·年、一般耕地(二类耕地)270元/亩·年,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记入签订《耕地保护合同》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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