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市)县应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按季下拨成都市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二)中央和省分配给成都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划转成都市后,由市财政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六条 每年缴入区(市)县财政的耕地占用税按50%解缴进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每季终了10日内,由区(市)县财政拨付同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收到后5日内将其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七条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4-6%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价款等。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下列程序解缴:
(一)市、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从每年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预算,纳入同级政府国有土地收支预算,财政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核算;
(二)市级或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每月终了10日内由市财政或高新区财政划转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区(市)县级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每月终了10日内由区(市)县级财政拨付同级国土资源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后5日内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九条 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解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耕地保护基金时,不足部分按分级筹集原则,由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分摊金额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该部分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区(市)县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按期解缴耕地保护基金。不按期解缴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扣减。
第三章 耕地保护基金拨付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台帐,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市、县(区、市)、镇(乡)、村、组五级建立,载明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等级、地块数量、地块编号、图斑号、图幅号,以及补贴标准、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