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经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 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解缴
第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下同)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的一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市、区(市)县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规定,按下列方式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