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定住房户型
统规自建、统规统建、开发重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住房建设方案应当根据集中居住农户的户数、人数和家庭人员等情况,根据集中安置点控制性规划、建筑质量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相应的户型,并充分征求农户意见,经农户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六)实施住房建设
统规自建的由农户按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自行建设;原址自建的由农户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自行建设;统规统建的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按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进行建设;开发重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进行建设。
(七)配套基础设施
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开发重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
(八)土地复垦
农户原址宅基地由乡(镇)、村、组统一组织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统规统建的方可将完成建设并通过质量等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统规自建的方可发放补助资金,货币安置的方可发放补偿资金,开发重建的方可使用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
(九)缴纳建房费
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应足额发放到户,其中统规统建农户按等额资金缴纳建房费后,方可将完成建设并通过质量等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
(十)分配重建住房
统规统建和开发重建实施单位将完成建设并通过质量等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登记的农户申请表,分配给农户居住。
六、自愿集中居住
地震灾区农村村民房屋仍然能够安全居住的,没有享受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但农户自愿到集中安置点集中居住或自愿放弃原址宅基地的,参照住房重建支持政策执行,其中选择统规统建的农户,应按政府对灾毁农户下发的建房专项救助资金标准等额交纳建房费后方可入住。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组成得力的工作班子,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同时,要认真研究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全力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