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址重建:住房重建资金包括农户自筹资金、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等。
2、统规自建:住房重建资金包括农户自筹资金、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等。
3、统规统建:住房重建资金包括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等。
4、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资金包括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自愿放弃宅基地补助资金等。
5、开发重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金。
五、操作流程
(一)征询农户意愿
采取多种方式,向受灾村民宣传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使受灾群众对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有充分了解。在灾民充分理解政策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受灾的农户发放灾毁房屋救助重建方式征求意见表,农户在意见表上签字盖章。根据村民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不同的住房重建方式,选择原址重建和统规自建的,按照各区(市)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宅基地。选择统规统建的,农户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置住房协议;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应当提出申请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选择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置住房协议。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承担安置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市、县规划部门集中安置点的选址方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15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由省厅安排的专业队伍进行评估;15人以下的安置点,由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指导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评估。
(三)明晰土地权属
住房重建前,对已有卫星正射影像图资料的地区,可以利用影像资料进行实地勘测定界,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对没有卫星正射影像图资料的地区,采用1:500实测方式进行勘测定界,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
住房重建后,应进行1:500建设用地竣工勘测定界,依据竣工资料重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办理农户分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对原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项目区立项审批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和部、省、市挂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将建新地块与拟拆旧复垦的灾毁村庄和集镇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立项。项目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确定建新地块(包括住房安置地块和城镇建新地块),并先行安排使用建新区中安置地块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区经审定后,城镇建新地块可按照相关程序组件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