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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选择统规自建的农户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统规自建补助。农户选择统规自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统一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再进行补偿。

  (三)统规统建。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农户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的,按照建筑面积35m2/人的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建设安置住房。入住前,农户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下发的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等额交纳建房费。
  农户选择统规统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统一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再进行补偿。

  (四)货币安置。农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已经进入城镇居住或有其他的固定居住场所,允许自愿放弃原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放弃宅基地,项目区范围内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非项目区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按每人3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农户选择货币安置后,应当提出申请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统一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不再进行补偿。

  (五)开发重建。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发重建。
  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发重建,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的有关办法立项审批实施。实施主体按规划完成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并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妥善安置农户。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就地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确需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
  农户选择开发重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址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住房重建资金主要由农户自筹资金、国家及地方政府下发的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资金等五部分组成。

  (二)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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