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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原则

  (一)统筹城乡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集中"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用好用活"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理等土地政策,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公益设施齐全的农村新型社区。

  (二)严格保护耕地。住房重建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安置点建设尽量少占耕地,原宅基地按有关要求及时复耕。

  (三)尊重农民意愿。住房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建。

  (四)统一规划。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等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合理确定集中安置点的规模。集中安置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

  二、支持对象
  (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再居住,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二)房屋虽仍能居住但受地质灾害威胁或自愿集中居住,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三、支持政策

  符合住房重建支持对象的农村村民,可以选择以下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原址符合规划,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户愿意在原址宅基地自己重建的,可按震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由农户按现行建筑规范要求自己重建住房。

  (二)统规自建。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每户按现有正住户口农村村民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新划宅基地(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由农户按照集中安置点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分户、联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自建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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