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珠海市交通在建工程、运输企业等在市交通局监督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