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关于对城市商业噪音污染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商业噪音污染的治理,给全市人民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第98号市长令)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市公安局决定授权由城管警察支队在市区范围内对城市商业噪音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包括邯郸市主城区主次干道和小街巷,及居民集中地。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市区内商业住宅楼一楼的音响音乐、手提话筒叫卖声;
(二)居民区附近、学校周边的商业场所的音响音乐,卡拉OK(包括街头露天卡拉OK)、练歌房、酒吧、歌舞厅等场所发出的扰民声音;
(三)商场、超市等大型商业场所举办的开业、店庆、促销活动所制造的噪音;
(四)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所制造的扰民噪音;
(五)利用中午或夜间从事居民住宅楼室内装修时发出的扰民噪音;
(六)其它影响居民生活状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噪音污染;
(七)其它行为产生的噪音引起居民反感并举报投诉的。
三、噪音评定的标准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宁静的区域,白天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
2、以居民区、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3、居民区、商业、工业混杂区域,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4、工业区白天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四、专项治理范围内的所有相关场所、团体或个人,应当按照《通告》要求自觉规范各自的行为,积极配合和服从城管警察支队的管理,主动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五、城管警察支队要积极做好清理整治中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制造商业噪音的,除没收音响设备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