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门前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邯政告[2005]4号)
为加强对主城区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和住户门前环境卫生的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和创业环境,根据《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门前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门前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和住户临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边沿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
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和住户要严格执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主城区主次干道和小街巷市容市貌的通告》(邯政告[2005] 3号),同时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垃圾袋装存放,放置在户内;
(二)户内垃圾严禁扫出门外,严禁倒于道路果皮箱内;
(三)不得乱排乱倒污水;
(四)不得将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在门前堆放;
(五)不得在门前焚烧杂物;
(六)不得随地丢弃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物品;
(七)每日上午7时至10时将垃圾倾倒于环卫垃圾收集车内,其它时间一律不得倾倒。
三、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环卫上门收集垃圾。
四、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和住户签订门前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市和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门前环境卫生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