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引荐奖奖励标准:
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2、对引荐邯郸市内、投资2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3%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者,亦可奖励一名财政指标;对引荐邯郸市内、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亦可奖励两名财政指标;对引荐邯郸市内、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亦可奖励三名财政指标。
3、对引荐邯郸市外,投资2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者,亦可奖励一名财政指标;对引荐邯郸市外,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亦可奖励两名财政指标;对引荐邯郸市外、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8%予以奖励,亦可奖励三名财政指标。
4、对在引进、促成对马头生态工业城有重大影响或起战略带动作用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或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实行重奖。
第八条 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原则:
1、兑现奖励的前提条件是,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竣工投产条件,不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正式生产、经营条件。
2、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入区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对在合同期内陆续到位的,按陆续到位资金的年终合计额兑现奖励。
3、对在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4、对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投产期为两期或多期的,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确定的各期建设投产期限,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分期兑现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