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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清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清理范围:原则上凡是有效信息都应当进行清理,但应灵活掌握,如: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应清理截止到08年5月1日全部有效文件;领导讲话及活动类信息原则上掌握在2007年以来(条例实施前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和更新)。党务工作、公用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等非行政类的信息不在清理之列。
  2、机构职能类,政府各部门以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为准;医院、学校、公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自行编制。
  3、计划总结类应为2003年以来的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用向同级人大作的年度工作报告,有阶段性工作计划或总结的,建议一并清理;
  4、发展规划类应为目前仍有效并在执行的规划;
  5、政务动态类应公开2007年以来重要的信息,一般信息可不公开;
  6、政府采购类信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其他单位不必进行清理;
  7、财政预决算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开,各部门无预算类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类信息应当在“行政职权清理”和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9、政府投资项目类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政府本级公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及总体情况;发改委公开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各具体实施单位(或业主单位)公开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10、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7号文件要求,部分类别有所变动,一是财政信息类删除了原来的招商引资条目;二是政府事项类信息原来的两项变为三项,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社会救济保障。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类信息在目前清理工作中原则上不要求对具体的个案予以公开,除非具有重大教育、警示意义的案件,5月1日以后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目前建议以适当的方式体现年度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的概况信息,如在“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栏目下,可以增设“200×年度行政许可办理情况”、“20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另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7号文件要求,部分表格有所变动,公众信息网上的例表作适应调整,请各单位及时予以修正。
  四、关于指南和目录编制中的几个问题
  1、指南范本中所指“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简要描述审核程序”等内容,不宜直接套用范本,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撰写具体内容。如:××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为:机构职能信息、领导活动信息、政务动态信息、财政信息、政府事项类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2、指南中公开的形式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有涉密事项的单位还应当增加不公开类,不得把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取消。
  3、关于责任部门的描述,应当写明本单位负责具体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如XX局办公室、XX局监察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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