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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契税,而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列支,拨付给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改造项目业主单位,用于拆迁安置和补偿。

  (二)以毛地方式竞得和自行改造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征(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免交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地下室的,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二分之一;出让条件中规定配建廉租住房并由市政府按成本价收购的,不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按照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不可分割的非住宅用地或空闲地,能独立开发的,由政府收回或收购后公开出让;不能独立开发的,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评估,与旧城区改造项目一并出让,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缴纳的土地差价全额上缴市财政,所需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市财政按程序列支。具体项目的补偿办法由市旧改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道路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比例,300亩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0%的,300亩以上的项目不超过8%的,可与城中村一并公开出让,享受优惠政策。在城中村改造中,为城市立交桥、主次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腾地面积或配建中小学校用地面积,超过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腾一补一,先拆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偿。有周转用地的村庄,可用净地“捆绑”一并出让的方式进行补偿;没有周转用地的村庄,可按等价置换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项目的补偿办法由市旧改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自行改造的城中村,用于市政及公用设施、安置村民、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的用地,由村集体组织申请,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市规划部门审批,可以划拨方式供给;所建房屋可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改造范围内剩余土地可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也可以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

  (六)对开发企业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城市道路、立交桥、停车场、中小学校、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拆迁腾地的,按“腾一补一、先拆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偿。有周转空地的城中村,等面积置换;没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按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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