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增加鉴定工种、提升鉴定等级的批复(黔劳社厅函[2005]127号)
(黔劳社厅函[2005]127号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1993年
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1994年省劳动局颁发的《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研究并组织考察,同意贵州省第十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贵州省第四十九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贵州省第五十九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增加鉴定工种或提升鉴定等级(工种名称、鉴定等级见附件)。
希望上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
附件: 1. 增加鉴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 提升鉴定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附件1:
增加鉴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 贵州省第十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贵州铝厂)
鉴定工种名称:化学分析工、计算机维修工
鉴定等级:初、中、高级
2. 贵州省第四十九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贵州省利美康光彩职业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