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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上报相关资料,按上述标准,由区、县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统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推荐就业给谁补贴的原则,由为其提供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公共职业介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由政府出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不能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次培训的最高补贴标准暂定为不超过800元,一般专业的培训补贴标准见《再就业培训专业补贴标准表》。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机构也可跨地区、跨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参加跨管理区域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补贴由培训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办证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十条 再就业培训可以由定点机构组织培训,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培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招投标办法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在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前,应向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课时)、教学形式、培训费用预算等。经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在培训完成后,应向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申请培训经费的专题报告,并将《再就业培训报名表》、《再就业培训考勤表》、《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表》及《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明细表》按实际情况填报后,一并上报。

  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上季度的再就业培训情况(遇节假日顺延),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的课时不得低于80个课时,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再就业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在下岗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须将《再就业优惠证》暂时保存,待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在享受优惠政策栏目中记录其已参加过再就业培训,并在申报再就业培训补贴时将复印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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