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资质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院)、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社会力量办学等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均可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
第四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给予拨付。
定点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五条 申报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花名册》及软盘;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中的相片页和注明页的复印件。
申报下岗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人员花名册》;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中的相片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参加再就业培训人员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举办的“一站式”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到定点机构报名直接参加再就业培训。
第七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服务内容及补贴标准:
(一)失业登记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以上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首次失业登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办理《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建立失业人员数据库并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
(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0元标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