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34号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厅(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中提出“2005年底,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及相关部署,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以黔劳社厅发(2005)12号对我省并轨工作进行了安排。7月7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又召集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的负责同志召开并轨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并轨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并轨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在2005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条件)5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不低于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实行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援助,帮助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直至退休。
二、对在2005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外的下岗职工,主要通过落实扶持再就业的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援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其劳动关系的处理,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解决。
为帮助企业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实行再就业援助。援助办法为: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按照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特别困难的企业最多可按100%补助,亏损企业最多按60%补助。盈利企业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同时解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办理出中心手续,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可将再就业援助资金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基本生活费等。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并轨对象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