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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黔劳社厅函[2005]112号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向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州、市中心)统一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并汇总如数上缴部中心进行结算。

  二、省和各地、州、市中心负责向所管辖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注:划入当地颁发资格证书的鉴定机构)分别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费用。

  三、省和各地、州、市中心应按规定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每人次4元收取分成费用。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申报鉴定计划时,按计划参加鉴定人数如实上缴分成费用,各鉴定指导中心应认真做好收取分成费用的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经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同意,我省从2005年1元1日起执行,分成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地、州、市中心应按规定时间足额将分成费用上缴到省中心,省中心将统一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六、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未经省物价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鉴定指导中心汇款专户

  账户名称: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银行账号:2402000309008938796

  联系电话: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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