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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道路旅客卸载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转运费用结算。根据粤春运办[1999]11号文精神,卸载转运费用要求交通或公安交警部门监督、协调下,现场结算。

  如因违法经营者无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兑现的,要求违法经营者承诺在结案(被扣车辆放行)前支付。如违法经营者在三个月内不承担有关费用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五、卸载转运的运力

  (一)常备运力。负责卸载转运任务的企业,在平常应筹备机动运力,及时应对卸载转运的突发情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运力的,可协议租用其他单位的营运客车或非营运车辆响应任务。使用非营运车辆的执行任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行驶证登记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运车辆;

  2、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车辆技术等级条件不低于二级;

  3、定期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各种规费税费和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种)齐全有效;

  (二)执行任务驾驶员。执行卸载转运任务的驾驶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条件,由责任运输企业派出。

  (三)卸载转运车辆的相关证件手续,由局运输科协助办理。

  六、卸载转运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相关企业应加强领导,明确卸载转运责任领导、工作人员、转运车辆及驾驶人员。2009年1月5日前,将卸载转运车辆牌号、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报市交通局运输科411室。领导、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二)健全值班制度。国家放假3天以上节日,各运输企业均安排应急运力或卸载转运值班人员。负责卸载转运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无阻,保障应急任务响应。

  (三)保持政令畅通。对于卸载转运任务下达后,各企业不得借故推诿或拖延不办,确保政令畅通。

  七、卸载转运的监督管理

  (一)对于卸载转运任务下达后,企业无法及时(10分钟内)响应或借故推诿或拖延不办的企业,现场执法部门应及时报告市交通局。

  (二)奖惩措施

  1、对拒不执行卸载转运任务指令的,或者多次借故推诿的,由市交通局依法以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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