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严禁斗门、机场出租小汽车在市区内违规营运的通告
近期,斗门(蓝的)、机场(黄的)部分出租小汽车在市区内违法营运现象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出租小汽车市场秩序,对此,市区部分出租小汽车司机向我局反映并表示极大不满。为了更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行为,根据《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斗门(蓝的)、机场(黄的)出租小汽车必须严格按照
《条例》和市交通局的有关规定从事营运,严禁在指定的回程候客点以外的地区候客、兜客,从事市区内起点到终点的营运。
二、对违反规定从事营运的出租小汽车司机,一经查获,将按
《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以二千元的罚款,记录违法行为一次,并在媒体曝光。
三、对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规经营的出租小汽车司机,将依据
《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九条以及第
五十条的规定吊销上岗证,三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从事出租小汽车驾驶业务。
四、欢迎出租小汽车司机互相监督。我局将加大稽查力度,对成功举报的予以奖励。
五、全兴汽车出租运输公司和机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切实负起所属车辆和司机的管理责任,其经营管理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