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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康复治疗纳入省市医保的请示》的函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康复治疗纳入省市医保的请示》的函复
(黔劳社厅函[2005]290号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康复治疗纳入省市医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几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我们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原则,在省卫生、物价确定的诊疗项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内,以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为标准制定了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因此,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可的学科和卫生部门确认的诊疗项目并非都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未纳入的属自费项目。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时,物理治疗与康复也没有纳入公费、劳保医疗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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