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2005年增加基本养老金和发放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43号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5年增加离退休费和发放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的通知》(黔人通[2005]152号)精神,决定对企业离休人员从2005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以及发放2005年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2005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已经套改的企业离休人员,比照贵州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3年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黔人通[2003]142号)规定,按照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未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实行套改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对应新标准计算增加额,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已由财政支付的离休人员待遇列支渠道不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的做法,决定对企业离休人员发给2005年年终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离休人员本人200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一半。当年死亡的离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半。年终一次性生活费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支付。部分地区已将离休人员离休金纳入财政支付的,列支渠道不变。经法院宣布破产、且破产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该费用已从同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或企业破产预留的统筹项目外费用中支付的,列支渠道不变,其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破产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