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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聘请和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及专家库,承担相关管理工作;

  (五)研究和协调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及其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三)制作、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管理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档案;

  (四)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列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并具备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可长期对专家库进行充实和调整。

  第七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

  (一)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劳动能力终结鉴定申请;

  (二)统筹地区职工因病、非因工或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终结鉴定申请;

  (三)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因病、非因工或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其他应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受理的事项。

  第八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或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复查鉴定申请;

  (四)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统筹区地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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