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或供养亲属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和统筹地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