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14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范围相关基数等三个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按以下办法实行5年过渡:
1、2006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2、2007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3、2008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4、2009年度,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5、从2010年度起,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三、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范围相关基数
从2006年度起,职工个人仍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将原“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规定中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