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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年百万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程”的通知

  (二)职业技能培训。要结合市场就业需求和劳务输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根据用人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的用人需求,对将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在输出农村劳动力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多岗位(工种)多技能、供需劳务关系稳定的培训基地,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对当前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制造、建筑、煤炭、服务等行业,要制定岗位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为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培训时间以1--3个月为主。

  (三)创业培训。重点抓好回乡青年、农村退役士兵以及有创业愿望的农村青年创业能力的培训,使他们通过创业培训,掌握一定的创业本领,创办自己的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四、培训方法

  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培训设施和培训资源,以已确定的培训项目为重点,做好城乡就业培训的衔接工作。根据农村劳动力居住分散、组织困难、培训需求实用的特点,采取较为灵活的培训方式。从各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培训设施好、师资优良、就业效果好、培训质量高的机构为定点培训机构,共同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为保障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有序、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的认定,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受理培训机构的申请,并进行考察评审,对经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保障部门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需报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审查核准,授予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为打破区域封锁,开展公平竞争,被认定的定点机构可跨地区、跨部门按规定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

  五、考核发证

  组织对经培训期满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贵州省农民工流动就业登记证》,并予以记载,有条件的纳入数据库管理。对参加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针对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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