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方案的通知


  ⒍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㈡具体做法

  ⒈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由辖区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⒉已获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辖区民政部门要对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并如实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市民政局要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公墓建设规划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在报批公墓中提供虚假或违规文件的,要追究辖区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按批准文件规定建设的公墓,各旗县区民政局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各旗县区民政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由批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⒊已获批准并建成,但其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墓,要认真清理和纠正。

  ⑴建设和出售(租)超面积墓穴、墓地的,由辖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但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对已经出售(租)并已签定协议但尚未使用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对已经安放骨灰或遗体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理。

  ⑵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辖区民政局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⑶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⑷对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⒋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公墓服务范围使用。旗县级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旗县范围内亡故人员的骨灰或遗体,乡(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乡(村)亡故村(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由辖区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非法转让处理,并限期改正。

  ⒌坚决制止和纠正乱埋乱葬、乱占土地行为。各旗县区民政局要会同土地、公安、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对辖区内乱埋乱葬、乱占土地的行为进行认真的清查。对历史上形成的旧坟区和已经确定的公益性公墓区,要按照土地使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重新审核认定。重新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墓地要依法进行登记,并切实加强管理。对未经认定为公益性公墓区的坟墓要限期搬迁到公墓中。对墓区内外擅自圈地、乱占土地的要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