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24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我们拟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电话:0851-5365656 联系人:刘洋 吴朝忠
附件:1、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2、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含以承建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为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到所有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