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参保人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后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在服刑及劳动教养期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退还企业和个人。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处理。
(二)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被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五、关于军队退役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委《印发<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军龄不作视同缴费年限。
六、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退休人员加发5%养老金问题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符合黔劳社厅发[2005]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先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再以此为基数计算应加发额,合并发放。
七、关于个人账户的支付问题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新办法计算的金额,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八、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制为企业的自然科研、工程勘察等各类转制事业单位,以及农垦企业等特殊参保群体,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内办理退休的人员,在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老办法仍按照原有的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