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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6]26号)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和《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止时间问题

  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但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延长缴费的5年)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也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参保人员重复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不得在同一统筹地区或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退休后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重复参保的人员,省内按以下办法清理规范:

  (一)对重复参保,但缴费不在同一时段的,参保人员的多个个人账户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

  (二)在同一时段内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的多个个人账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余个人账户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三)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并保留相应的个人账户,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余个人账户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年度问题

  原则上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年度调整为“当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现采用“当年7月1 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结算年度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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