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氧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7〕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加强我省医用氧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用氧市场秩序,请各市局对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医用氧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及有关情况请填写《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医用氧生产企业停产情况表》(见附件),并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李明先,电话及传真025-83273702。邮箱:limx@jsfda.gov.cn)
附件: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医用氧生产企业停产情况表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医用氧生产企业停产情况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
| 是否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 2007年1月1日后是否已停产
| 具体停产日期
| 预计何时申请GMP认证
| 是否放弃GMP认证
| 企业反映的
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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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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