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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5]1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2004年7月以来,我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4]112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清理并报省清理部门审核。2005年4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5]7号),对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批程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予以保留、撤销和需临时报批的项目作了规定。为贯彻粤办发[2005]7号文精神及《市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市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粤办发[2005]7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市工作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级社团今后举办全市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按以下程序申报立项或备案。申报(备案)材料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活动的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名称、范围、规模、周期、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1)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我市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分别送市人事局、市委党廉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2)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周期项目。如确需增设全市性固定周期项目,由主办单位送市人事局、市委党廉办审核后,属党委系统的,报市委办公厅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属政府系统的,报市政府办公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再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审批。

  (3)全市性临时报批项目 (举办周期不固定、临时提出举办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送市人事局、市委党廉办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再由市按规定程序报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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