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直驻粤各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省举办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送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备案。
4、省级社团组织举办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备案。
二、切实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
1、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不得以举办活动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经费,或变相收费。
2、对增设项目应从严把关。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的;给企业和基层组织加重负担的;经费来源不明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的等等。
3、内容相近、交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审核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后合并进行。
4、法律法规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举办但没有明确要求省相应举办的,原则上不举办全省性活动,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人选。
5、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委托社团组织承办,也不得以协办等任何形式参与社团组织举办活动的操作。
6、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经费如需财政拨款,主办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时,须附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7、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只准举办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自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报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市、区)一律不举办自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社团组织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准向企业和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团组织出版的书籍等;不准跨行业组织举办。举办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规范操作,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威性。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社团组织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