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31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00元调整为550元;
二类区:由360元调整为500元;
三类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6元调整为6.3元;
二类区:由4.1元调整为5.7元;
三类区:由3.6元调整为5.1元;
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