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对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完成。企业破产、解散、撤消时,要按照国家、省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并预留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康复治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因企业破产、解散、撤消,其老工伤人员需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要办理人员及费用移交手续,对未列入移交名单中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八、企业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负责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的责任。
九、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中,要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主动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并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在10月30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的过渡。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沟通反馈。
附件: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
单位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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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现况
| 在职(退休)
|
受伤时间
| | 伤残等级
| |
提
供
资
料
及
名
称
| 附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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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确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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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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