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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


  四、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以统筹地区或省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和工伤确认意见书。《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人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企业、工伤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异议的,原结论继续有效。伤情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申请复查鉴定。已按照一次性待遇处理办法领取了相应待遇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再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统筹地区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的工作,应在核实企业情况、严格政策规定、明确相关责任、认真进行测算、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企业年缴费额高于实际支出(含老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支出,下同)的应积极纳入社会统筹。企业年缴费额低于实际支出不大的,可以适当提高企业费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企业年缴费额低于实际支出较大,并且老工伤人员多、费用负担重的,应在逐步提高费率、明确相应责任情况下,由社会统筹先负担部分定期待遇项目,其它项目随着费率调整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提高逐步加以解决。要尽量避免因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后当期基金出现缺口,对确有缺口暂时无法通过调整当期费率予以解决的,可以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解决,但在下年度基金征缴时要按照实际支出重新核定缴费费率或额度,防止出现新的缺口。

  六、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要积极为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提供便捷服务,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身份、待遇项目及标准认真核查,明确操作程序,规范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待遇管理办法,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工作的平稳衔接。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以其受伤时间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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