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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6]37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含职业病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予以重视,按照核实情况、规范待遇、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

  二、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测算工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职业病人数、以及实际支付老工伤人员的长期性待遇、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等项目费用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与企业共同做好对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为逐步纳入社会统筹工作提供准确依据。企业应积极配合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依照国家政策清理和规范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认可的老工伤人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工伤调查认定,但企业需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事故记录证明、职业病诊断依据和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后,出具是否确认工伤的意见书。对有资料证明曾经在原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退休后经检查确定为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其工伤确认按照相同程序办理。2004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统筹地区或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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